中新經緯5月13日電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5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2024年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通報稱,王宜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稱,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宜林作出逮捕決定。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稱,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開資料顯示,王宜林,1956年生,1982年華東石油學院勘探系石油地質勘探專業(yè)大學畢業(yè),2002年石油大學(北京)地球科學系礦產普查與勘探專業(yè)在職博士研究生畢業(yè)。1982年參加工作,歷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副院長、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長兼勘探總地質師、黨委副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新疆石油管理局(克拉瑪依市)黨委書記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軍分區(qū)黨委第一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2003年12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2011年4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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