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者葛某是某銀行客戶經理陸某的長期客戶,多次在陸某的推薦下購買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
2018年,陸某推薦葛某認購某私募基金產品。該私募基金并非該銀行代銷的金融產品,銀行僅為資金托管機構。購買行為系在陸某辦公室、使用陸某的電腦、并由陸某幫忙操作完成。
據葛某陳述,陸某稱該產品利息高且穩(wěn)定保本,且未告知產品性質為私募基金。
2019年,該私募基金因底層資產違約導致凈值暴跌,葛某贖回部分份額后虧損99萬余元。后葛某投訴至監(jiān)管部門。
經查證,在某銀行經陸某介紹購買該私募基金的客戶約20人,多為50歲—70歲客戶。因該銀行對員工未盡到審慎監(jiān)管義務,監(jiān)管部門對該銀行進行了處罰。葛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賠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員工私下銷售非銀行代銷的金融產品,銀行違反審慎監(jiān)管職責,存在管理疏漏,與客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決該銀行賠償葛某損失39萬余元。
“飛單”虧損,銀行需賠償?
銀行員工違規(guī)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金融投資者權益如何維護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
那么,客戶通過銀行員工購買“飛單”金融產品造成損失,并非產品發(fā)行方或代銷方的銀行究竟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員工違規(guī)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疏于監(jiān)管導致客戶權益受損的應擔責?!鄙虾=鹑诜ㄔ赫J為,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陸某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向眾多老年人銷售非本行代為銷售的私募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設備幫助客戶轉賬等行為,其行為的違規(guī)性和危害性十分明顯。該銀行對其工作人員和營業(yè)場所應當進行審慎管理,及時發(fā)現并制止上述違規(guī)銷售行為,但其并未妥善履行管理責任,存在過錯。
同時,該銀行的過錯與葛某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陸某的違規(guī)銷售是葛某購買涉案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銀行的管理疏漏為陸某實施違規(guī)銷售提供了條件,間接導致葛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判斷,上海金融法院綜合考慮過錯大小等因素,判決該銀行賠償葛某損失39萬余元。
如何防范理財“飛單”?
近些年來,因此類理財“飛單”而造成的商業(y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的理財糾紛事件日益增多。
如何應對銀行員工違規(guī)銷售非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飛單”風險?上海金融法院提示,金融消費者需從資質核驗、話術識別、交易安全、證據留存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是產品資質核驗。驗證產品編碼,要求銷售人員出示銀行代銷文件,并通過“中國理財網”查驗銀行自主發(fā)行理財產品的唯一編碼。銀行代銷的第三方理財產品應在網點公示清單、官網專欄或客服電話中可查。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宣傳,且需符合“合格投資者”門檻,低風險偏好者應主動拒絕此類產品。
二是異常話術識別。警惕虛假承諾,任何宣稱“保本保息”“銀行兜底”的理財產品均涉嫌違規(guī)。正規(guī)產品需明確標注風險等級和收益浮動區(qū)間。收益率顯著高于銀行同類產品(如年化9%以上)的,極可能涉及非法集資。
三是交易安全控制。核驗資金流向,正規(guī)理財產品資金應匯入銀行托管賬戶,若被要求轉賬至個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戶,極可能是“飛單”。合同必須加蓋銀行公章并標注“代銷”字樣,條款模糊或無公章的合同不可簽署。
四是做好證據留存。銀行正規(guī)銷售需全程錄音錄像,若員工規(guī)避雙錄,消費者可拒絕交易并向監(jiān)管部門舉報。固定電子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宣傳材料等需備份,必要時可公證作為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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