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療養(yǎng)生館負責人被通報涉嫌受賄犯罪,引發(fā)了輿論關注。圖/IC photo
“無職無權的‘普通人’,也能構成受賄犯罪?”
據重慶“清風黔江”微信公眾號5月20日消息,經批準,黔江區(qū)監(jiān)委對重慶黔江云之源足療養(yǎng)生館負責人王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王某與國家公職人員相互勾結,伙同國家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王某的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依據有關規(guī)定,收繳其違法犯罪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受賄是和“權力”聯系在一起的,為此,在不少人印象中,只有國家工作人員,而且是手握一定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才有“資格”成為受賄犯罪的主體。無職無權的足療養(yǎng)生館負責人,也能構成受賄嗎?
答案是肯定的。
當地監(jiān)委通報很簡潔,未提及王某具體犯罪事實,只有結論性認定,“與國家公職人員相互勾結,伙同國家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從中不難發(fā)現,這起受賄犯罪并非王某單獨實施,而是其與國家公職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實施。這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每個人承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一樣。
就受賄犯罪而言,既然權力是受賄得以實現的基礎,公職人員往往起主導作用,其一句話、一個眼神,都可以讓行賄人“心領神會”。但其他主體在賄賂犯罪中所起作用,也不能忽視,有時也會起到重要甚至決定性作用。
現實中,有些時候,行賄、受賄雙方實現賄賂的意愿可能并不強烈,正是在一些人“不厭其煩”的游說下,賄賂犯罪才得以發(fā)生。
如果行為人游說只是為了促成賄賂完成,并無自身利益,司法實踐中會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一旦其參與、斡旋的目的是從受賄犯罪中獲利,“分得一杯羹”,則是受賄罪的共犯。本案王某即屬于后一種情況。
王某在本案中承擔了何種角色、對賄賂犯罪完成起到了怎樣的作用,此次監(jiān)委通報并未披露。
但從通報看,王某是賄賂犯罪得以實現的一環(huán)。和參與犯罪的公職人員一樣,王某行為也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受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具有正當性,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除了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參與賄賂犯罪,也可能單獨實施。
比如,如果王某與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關系密切,其通過后者的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即便公職人員不知情、未參與,與公職人員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也難逃法律制裁,也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等”著他。
還值得一提的是,王某的案件是當地監(jiān)察委立案調查的。
根據規(guī)定,目前監(jiān)察機關有權管轄的職務犯罪罪名共有101個,包括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全部賄賂犯罪罪名;監(jiān)察機關不僅對公職人員,對非公職人員的追究,也在其權限范圍。監(jiān)察委調查結束后,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對于查處黨員干部,規(guī)范表述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紀律審查”是紀委權限,“監(jiān)察調查”是監(jiān)察委職責。而對于非公職人員,只有監(jiān)察調查。雖然目前紀委監(jiān)委合署辦公,但二者針對不同調查對象,調查內容也有區(qū)別。
賄賂犯罪社會危害嚴重,也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而從本案看,公職身份并非構成受賄犯罪的唯一標準,實現公務廉潔,普通人也有責任。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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